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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5條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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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