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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規劃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為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時,前項規劃報告書並應記載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分析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計畫。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者,第一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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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

「規劃」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第11條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一、地理條件。二、人口分布。三、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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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