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23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後,在禁建範圍內進行中屬於第六條之禁止行為,應即停工。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拆除,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