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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 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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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