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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劃定禁建、限建範圍。 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後,捷運主管機關應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並於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委託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特殊軟弱地段:指土壤標準貫入試驗之貫入值小於八之軟弱粘土地層,且總…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辦法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捷運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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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