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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1條

執行機構應將下列條文載明於所訂契約中,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一、投資契約書: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二、營運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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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