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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8條

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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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