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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6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之。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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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