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第17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7條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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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