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 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三、兼營附屬事業。 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五、聯運業務。 六、財務及會計。 七、服務水準。 八、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九、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監督事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實施主動監督管理,其實施要點由該機構訂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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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