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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系統狀況: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 二、營業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 四、改進計畫:包括改進事項、方法、進度及需用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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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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