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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旅客運量資料。 二、車輛使用資料。 三、營業收支資料。 四、服務水準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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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