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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 二、號誌。 三、供電系統。 四、通信。 五、電梯、電扶梯。 六、收費系統。 七、環境控制系統。 八、路線軌道。 九、緊急逃生設施。 十、消防設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 前項必要設備,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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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