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扶梯。 四、電氣及供電設備。 五、緊急逃生設施。 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七、危險之處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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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