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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0條

現有路(航)線別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補貼金額,依附件二公式計算之。 前項公式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且合理營運成本與資本設備投資成本不得重複計算。 依第一項公式計算所得金額為最高補貼金額。主管機關核定補貼金額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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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