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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8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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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