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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第19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原則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直轄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屬於縣(市)者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二、載客小船經營業:屬於航政主管機關者,由中央政府負擔;屬於直轄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屬於縣(市)者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三、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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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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