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第8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8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補貼審查事宜;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