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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 第16條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6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照明設計,應包含車道及候車站台兩部分。照明照度應考量保障候車乘客之安全、足夠辨明候車站台上大眾運輸相關資訊及其他車道駕駛人能夠明識專用道路及候車站台位置為原則;照明設施應考量能源效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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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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