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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 第18條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8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營運管理由主管機關統籌,並負責下列事項: 一、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車道鋪面等之維護。 二、大眾運輸路線、班次、停靠站之調整與提高大眾運輸車廂服務品質。 三、管理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亭之廣告營運。 四、取締大眾運輸專用道之佔用及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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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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