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 第11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1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得作為主管機關有關大眾運輸路(航)線經營權、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