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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於評鑑委員會下設評鑑工作小組,協助辦理下列事務性業務: 一、評鑑執行要點之研擬及修訂。 二、評鑑作業所需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與分析。 三、評鑑指標得分之計算。 四、其他評鑑委員會交辦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前項事務性業務,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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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