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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9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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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