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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18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 (市) 由中央政府與縣 (市) 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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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