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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1條

財團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送本會審 驗。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完成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 財團法人,並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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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