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條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主要以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 事務,並謀保障兩地區人民權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設立 許可及登記之財團法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