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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在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商業性 之營利或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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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