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9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 時得延期一次,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前項規定申情延期,應由邀請單位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十日,檢附原許 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交通部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辦理延期。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