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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 具有郵政、電信、海運、港埠、空運、鐵路、公路、氣象、旅行領域 之專業人士。 二、交通事務相關活動:係指有關郵政、電信、海運、港埠、空運、鐵路 、公路、氣象、旅行事務之學術研討、參加會議、郵展等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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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