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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4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 個月前,由其在臺邀請單位向交通部提出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案,交通 部得限制來臺人數。 前項邀請單位,須為申情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交通專業 人士相關專業領域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省 (市) 級以上經立 案核准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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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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