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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五款代申請委託書,須由申請人本人或團體負責人親筆簽名。 前條第八款交通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係指左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或其他專業 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服務證明或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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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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