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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事務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一、活動計畫書:由申請人填寫預定活動項目、來臺計劃、個人興趣、經 費來源與停留期間。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份文件影本。 三、旅行證申請書。 四、保證書。 五、代申請委託書。 六、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七、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交通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 九、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 十、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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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