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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經交通部許可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後,得向 內政部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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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