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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8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 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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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