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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許可來臺停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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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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