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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 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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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