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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依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會商移民署專案核准之團體,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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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