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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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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但符合
第三條
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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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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