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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收容人發收之書信應經收容處所必要之檢查,除認有妨害管理秩序或收容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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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