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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 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 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之行為。 六、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毀損公物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行遵守之行為。 前項應遵守事項,應公布於受收容人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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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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