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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6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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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