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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或曾在十四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十八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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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