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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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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者,提送聯審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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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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