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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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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