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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 第三地區具有專業造詣之學術、文化、體育、演藝人士、各級學校在學學 生及進修人員;所稱文教活動,係指學術、文化、教育或體育性質之參觀 、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及從事傳習 、講學、研修、教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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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