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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第7條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7條
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情形,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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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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