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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指左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引進大陸地區有關技術。 二、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來臺指導或從事與前款技術引進有關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引進大陸地區科技研究成果至臺灣地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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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依第四條第二款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引進人才之資料應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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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依本辦…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第5條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備具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第7條依第四條第二款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引進人才之資料應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詳…第8條引進之人才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逾半年者,得准許其配偶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第9條技術引進計畫所需之儀器、設備、原料、零組件或產品雛型經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載明品名、規格及進口…第10條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第11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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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