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 第3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五年以上之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設立之宗旨或任務須為促進產業、投資或貿易發展之事項。 三、有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之必要。 四、對促進兩岸經貿活動無不良紀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