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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應於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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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