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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或備查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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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